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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企内部腐败 、串通投标等 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 内部这批典型案例共6件

2026-09-10

  5月19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 ,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即将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民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内部这批典型案例共6件,腐败发布涉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 、串通“一货多卖”类合同诈骗  、投标职务侵占、等最典型串通投标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高检常见法律问题 ,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案例坚定立场和工作成效 。

  依法惩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涉及是民企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例如  ,内部在案例一某民营房地产企业内部腐败系列案中 ,腐败发布上海检察机关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串通及时补充起诉遗漏罪行,投标同步推进查处关联行受贿犯罪;同时坚持标本兼治 ,助力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筑牢企业内部腐败“防火墙” 。再如 ,在案例二某大宗贸易领域合同诈骗案中,涉案金额高达68亿余元,浙江检察机关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界限,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同步推进全流程追赃挽损,依法平等保护涵盖国企、民企、外企等各类受害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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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加强对涉企案件的法律监督,是这批典型案例的鲜明特点 。既有依法提起抗诉 ,纠正错误裁判,回应企业信访诉求的审判监督案件  ,也有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接续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立案监督案件 。例如,在案例五杨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抗诉案中 ,北京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判决  ,依法提起审判监督抗诉 ,并在案件再审过程中依法调取使用境外证据 ,落实“一案多查” 、深挖职务犯罪线索 ,通过充分履职推动抗诉案件顺利改判,有效发挥了检察监督效能 。在案例六某建筑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中  ,江西检察机关高质效开展法律监督 ,在刑事立案监督中发现行政违法线索后 ,通过行刑衔接监督纠正不正当行政执法行为,为企业纾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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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相关工作负责人表示,下一步 ,检察机关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 ,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以高质效履职办案持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

案例一

  刘某某、邹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  受贿行贿一起查  检察建议

  【要  旨】

  检察机关在检察履职中要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 ,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及时补充起诉遗漏罪行 ,同步推进查处关联行受贿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坚持标本兼治,在助力企业完善内部治理 、筑牢企业内部腐败“防火墙”的同时 ,探索检察服务企业新机制,以法治之力护航民营经济健康 、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刘某某,原系某房地产公司首席副总裁。邹某某,原系某房地产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裁兼项目拓展中心总经理 。

  2012年至2022年,刘某某分管某房地产公司项目拓展中心(以下简称项目拓展中心)业务,其利用项目拓展洽谈 、内部审核报批 、合同签约等职务便利,个人或伙同邹某某等下属员工 ,收受多家房地产项目合作方给予的贿赂款 。其中刘某某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亿余元,个人非法所得1亿余元;邹某某收受贿赂共计1.177亿元,个人非法所得3770万元 。

  2024年2月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分局)以刘某某  、邹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同年4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检察院)对刘某某 、邹某某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25年2月、6月 ,浦东检察院分别补充起诉刘某某漏罪事实 。2025年9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被告人邹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判决已生效 。

  此外 ,浦东检察院另起诉某地产公司内部腐败系列案关联受贿人员8人,行贿人员15人,行贿企业11家,相关案件已陆续判决或在法院审理阶段。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全程引导侦查取证 ,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本案系某房地产公司内部接到关于邹某某涉嫌商业贿赂的举报,向浦东分局报案后案发。经初步侦查 ,证据指向邹某某的上级刘某某有共同受贿嫌疑 。但因本案涉及项目多、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刘某某、邹某某到案后存在诸多辩解 ,侦查难度大。浦东检察院受邀介入引导侦查。一是准确认定职务便利 。刘某某到案后逐步供认利用项目拓展的职务便利 ,为请托人谋取某商业广场项目合作提供便利,但对为请托人谋取相关项目的供配电工程合作 ,提出不属于自己分管职权范围,不存在职务便利的辩解,浦东检察院通过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地方项目公司负责人证言 ,调取某集团部门职能划分  、发展新项目业务流程 、项目拓展考核方案等书证,查明项目拓展中心负责统筹某商业广场 、住宅等全类型项目的拓展 、立项审批等事项,因项目立项数直接决定地方项目公司考核 ,刘某某作为分管项目拓展中心的首席副总裁 ,对地方项目公司负责人等具有职权上的制约力  ,有力证实其犯罪事实 。二是准确认定涉案钱款性质 。针对刘某某提出的部分受贿事实系其介绍咨询业务给朋友公司,咨询服务费亦为该公司收取 ,与其无关的辩解,浦东检察院引导侦查机关补强客观证据,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查明该咨询公司除行贿公司转入的钱款外 ,无其他经营收入 ,系空壳公司;通过资金流向查明部分贿赂款由咨询公司账户转入刘某某助理账户 ,证实上述钱款由刘某某实际控制使用 ,进而认定所称咨询费系贿赂款 。

  (二)全面认定犯罪事实 ,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为高质效履职办案 ,浦东检察院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补充起诉遗漏罪行。针对新到案的行贿人和新发现的受贿事实 ,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先后两次补充起诉,受贿金额从报案时的2000余万元到最终起诉认定的1.6亿余元,受贿领域从报案初期的某商业广场项目拓展到住宅销售项目、供配电工程项目等其他领域,指控意见获法院全部采纳。二是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刘某某、邹某某案涉及19个商业广场项目 、1个地产项目及179个供配电工程项目 ,牵连出项目拓展中心不同层级受贿人员、涉案项目行贿人及行贿企业。检察机关成功起诉刘某某等主犯,构建有力指控证据体系,另行起诉关联行受贿人员及单位18件,坚决斩断行业内权钱交易链条 。三是注重全流程处置涉案财物。侦查阶段  ,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对涉案银行账户、房产采取冻结 、查封等强制性措施;审查起诉阶段,补充审计刘某某、邹某某受贿犯罪所得的孳息 ,剔除与个人合法财产混同部分的收益,准确认定孳息金额;法庭审理阶段 ,对涉案财物处置进行专门的举证质证和分析论证 ,追缴到案违法所得及孳息近亿元并建议法院予以没收 。浦东检察院后续根据本案实践,探索制定了涉案财产处置审查报告书、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等法律文书模板 ,指导类案办理。

  (三)延伸治理精准施策 ,筑牢企业风险防线 。一方面,针对个案反映出的某房地产公司内部管理缺漏 ,检察机关从企业组织架构职能调整、相关项目信息督查系统完善、风险防控反腐制度完善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检察建议。某房地产公司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 ,全面优化业务流程,重塑项目拓展中心组织架构 ,完善信息化审批流程 ,细化反商业贿赂条款和违约责任,堵塞腐败漏洞,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另一方面,依托上海“法治副园长”工作机制,在本案及系列案件庭审过程中,多次组织区工商联及某集团、地产行业相关企业 、园区企业等相关人员“零距离”观摩法庭审理 ,取得较好廉洁警示教育效果。

  【典型意义】

  (一)落实依法平等保护理念,高质效办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 。检察机关在办理业务模式复杂、职权边界交织的大型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内部腐败案件时 ,应系统梳理企业整体组织架构  、运行模式与部门职能定位 ,精准厘清涉案人员所处层级、职权范围 ,准确认定职务便利 。针对该类犯罪中常见的“幽灵辩解”,检察机关应充分引导侦查取证 ,注重调取手机电子数据 、银行交易流水等客观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对于涉案财物金额巨大 、权属复杂的案件,要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全链条查明犯罪数额、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帮助企业追赃挽损 。

  (二)持续做优检察服务供给 ,深入推进企业内部反腐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时,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注意深挖遗漏犯罪事实及关联犯罪 ,并及时补充起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 ,要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协作,通过走访调研、检企座谈、检察开放日等形式 ,精准对接企业法治需求,强化检企良性互动 ,做好涉民营企业内部反腐治理的后半篇文章 。

案例二

  陈某、孙某等7人合同诈骗

  挪用公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

  合同诈骗  一货多卖  非法占有目的  追赃挽损

  【要  旨】

  检察机关办理大宗贸易领域“一货多卖”类案件时 ,应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强化引导侦查与证据审查,及时收集、固定关键证据,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界限 。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同步推进全流程追赃挽损,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服务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

  【基本案情】

  自2011年4月起,陈某在上海先后控制4家贸易公司,开展铝锭现货贸易。因经营亏损  ,2017年陈某雇佣孙某担任总经理,扩大铝锭期货与现货贸易,并开始“一货二卖”。后因对市场行情误判 ,经营亏空持续扩大。2018年11月起 ,陈某伙同孙某在明知实控公司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注册并实控5家贸易公司及收购2家仓储公司 ,安排赵某担任实控的宁波港某仓储公司负责人,并与外地仓储公司负责人(另案处理)合谋,实施铝锭“一货多卖” 。陈某、孙某以支付约15%保证金等为诱饵 ,以宁波港某仓储公司等仓库存储的铝锭为标的 ,通过赵某 、董某某、严某某 、张某等人出具虚假提货单、入库单等单证 ,骗取客户货款 ,用于弥补亏损 、期货投机及个人高消费等事项 。截至2022年5月案发,陈某 、孙某等人通过“一货多卖”方式 ,造成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等41家单位实际损失68亿余元。

  另查明,2020年1月至案发 ,陈某、孙某伙同潘某某(另案处理)挪用某国有投资公司7355万余元资金进行铝锭期货交易 。2021年6月至案发,陈某伙同赵某在公司铝锭仓储经营业务中 ,给予某贸易公司总经理助理汪某铝锭过户费回扣共计42万余元。

  2022年5月 ,宁波港某仓储公司的货主单位因未能提取存储的铝锭而报警,后宁波公安机关对陈某、孙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23年7月  ,公安机关以陈某、孙某等6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宁波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2024年1月至3月,检察机关以陈某 、孙某等6人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并以汪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追加起诉。同年5月至12月 ,检察机关分别以陈某 、赵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陈某、孙某犯挪用公款罪补充起诉 。

  2025年2月至4月 ,一审法院对陈某以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某以合同诈骗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万元;对赵某 、董某某、严某某、张某 、汪某依法作出相应判决。陈某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5年8月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上下联动履职,积极引导侦查取证  。案发后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波市检察院)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镇海区检察院)迅速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 ,受邀介入引导侦查后,围绕交易模式 、案件定性 、资金流向等关键问题,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涉案公司财务账册、合同 、提单等客观证据,恢复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查明交易模式 ,为案件准确定性夯实证据基础 。为防止涉案财产被非法转移,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控制涉案企业财务人员、货物及相关电子设备,调取铝锭仓储数据 ,同步理清涉案企业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账目 ,为后续追赃挽损奠定基础。

  (二)抓关键解难题,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本案时间跨度长 ,涉案企业从正常经营逐步演变为“一货二卖”,最终通过控制仓库实施“一货多卖” 。为精准指控犯罪 ,宁波两级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点。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正常市场经营中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关键,也是此类案件办理的难点 。检察机关在全程跟进财务审计 、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查实2018年11月,陈某等人在明知经营亏损 、资不抵债的情况下 ,仍将收取的1.3亿余元货款用于收购相关仓储公司 ,通过控制贸易及仓储公司 ,采用伪造单据、锁定合同、错开被害企业盘库时间等手段 ,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大规模实施“一货多卖”  ,据此认定陈某等人在2018年11月开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严格审查资金流向 ,认定其无实际履行能力。经对期货账户、银行账户 、公司财务账册内资金去向的依法审查,查实2018年末至案发 ,陈某的实控公司负债从4900余万元不断扩大至22亿余元 ,长期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期间仍通过“高买低卖”等方式收取大量货款用于弥补公司亏损、购买期货及个人高消费,客观上已不具备向被害企业交付铝锭的履行能力。据此 ,认定陈某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无实际履约能力,依法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三是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陈某自2018年11月后实控多家仓储及贸易公司,上述公司设立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收益亦归陈某等个人支配 ,不予认定单位犯罪 。四是准确区分主从犯。针对孙某提出系从犯的辩解 ,经审查认为,孙某受陈某指使,具体负责实施“一货多卖”,指使开具虚假单证等,积极实施犯罪,对被害企业被诈骗具有重要作用 ,依法认定其与陈某均系主犯。同时,对赵某等4名公司员工依法认定为从犯 。

  (三)加强协作配合 ,加大追赃挽损力度。针对本案被害企业多,损失数额大的情况 ,检察机关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 。一是重视财产线索的“穿透式”排查 。宁波市检察院与镇海区检察院受邀介入后 ,协同侦查机关立即开展追赃挽损工作 ,引导侦查机关对资金账户进行清查 ,排查相关联公司及个人银行账户5174个 ,查清陈某、孙某个人及实控公司银行账号102个 ,期货账户14个,冻结资金1.2亿余元 。同步对陈某、孙某及公司财务人员针对财产信息开展专门讯问  ,查扣房产90套、车辆12辆,冻结3家对外投资公司股权 。二是查明涉案财产权属,深挖遗漏财产线索 。审查起诉阶段  ,宁波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职,全面审查涉案财产证据,明确188项涉案财产权属;同步深挖细查涉案财产线索,新增查扣涉案房产3套、车库2个;积极电话接听或当面接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 、国有企业等被害单位代表,倾听其挽回损失的合理诉求 ,核实涉案铝锭权属 。三是强化横向联动 ,协同推进追赃工作 。本案涉及上海 、杭州等地仓库,宁波两级检察机关积极与当地公检法对接,围绕案件办理、涉案财产处置等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沟通机制,理清财产性质 。最终协同侦查机关查明涉案企业应收货款及债权共计18亿余元,查扣、冻结资金及财产价值8亿余元。追赃挽损工作还在继续进行中。

  (四)依法自行侦查  ,有力追诉漏罪漏犯。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通过认真细致审查案件,发现相关犯罪线索 ,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调取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 ,询问相关企业人员,赴山西 、广西等地调取证据材料,经与当地公安 、监委等部门充分沟通,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诉汪某,补充起诉陈某、孙某挪用公款罪和陈某 、赵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典型意义】

  (一)围绕经营性合同诈骗犯罪认定难题  ,严把主客观证据标准。面对涉案企业“一货多卖”犯罪手段隐蔽性强 、交易模式复杂等特点,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涉案企业财务账册、合同 、银行账户明细等交易类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涉案企业在交易中出现的伪造单据、控制交易主体等异常情况  ,判断其真实目的;借助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审计,确定其资不抵债状况 ,以准确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节点 。同步对收取货款流向的审查 ,区分资金是用于合法经营活动还是偿还旧债 、高风险投机或挥霍消费等 ,查明其实际履约能力  。

  (二)全流程追赃挽损 ,维护被害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案件办理与追赃挽损并重原则 ,受邀介入后要第一时间引导开展追赃挽损工作 ,围绕涉案企业大额资金流向 、隐名资产、期货账户等重点领域,协同侦查机关全面排摸财产线索,及时依法查扣冻。注重审查涉案财产权属 ,深挖细查财产线索,及时听取被害企业合理诉求 ,加强跨区域协作,全力追赃挽损  ,有效维护被害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三

  赖某某等人职务侵占、陈某某等人盗窃

  温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列案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外资企业  分层分类处理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应坚持内外资企业同等保护 ,强化立案监督,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追诉漏罪漏犯 ,实现全链条打击,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对于团伙型犯罪 ,要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人员实行分层分类处理。办案中发现涉案企业存在经营管理漏洞的 ,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 ,帮助堵漏建制  ,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

  【基本案情】

  珠海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成立于1990年 ,主要业务为生产电动剃须刀 、电动牙刷等日用电子产品,系荷兰某知名外企在华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之一。

  2016年至2023年,为牟取非法利益 ,某电器公司运营总监 、高级供应链经理赖某某 、车间工人邓某某等48名公司人员相互勾结串通,形成若干相对固定犯罪团伙 ,利用各自职务或者工作便利,采取虚报冒领 、虚假报废或秘密窃取等手段,非法侵占、窃取某电器公司生产的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等产品及相关零配件 、耗材 ,并陆续销赃给温某某、康某某等21名收赃人员 ,累计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经查 ,赖某某利用分管仓储等职务便利 ,指使仓库主管孙某将价值1000余万元的电动剃须刀  、电动牙刷等产品从仓库分批运出后 ,通过下属邱某某销赃给黄某某,获利690余万元;邓某某伙同领班艾某某、李某某等10人组成两个团伙利用物料申领审批权限 ,虚报冒领锡焊线,在运出公司后销赃给温某某 ,获利690余万元;邓某某另与仓库管理人员任某某等18人达成合作,其通过低价收购任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的价值2100余万元的电动剃须刀 、电动牙刷产品及配件,后再转售给康某某等16人的方式赚取差价;工程部实验室测试员罗某甲等3人利用领用 、搬运物料的职务便利 ,窃取价值500余万元的电动剃须刀 、电动牙刷及配件后 ,销赃给邓某某等5人;仓库拆料组人员陈某某与仓库上料组人员罗某乙等人共谋 ,在仓库操作员离开时进入操作台虚增电动牙刷头的出库数量,再安排拆料组人员王某某、上料组人员李某某等人将价值150余万元的电动牙刷头偷运出公司后由陈某某销赃给康某某。

  2022年12月至2024年11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湾区检察院)对犯罪情节严重及“零口供”或有串供行为的赖某某等18人依法批准逮捕,对犯罪情节较轻或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李某某等11人依法不批准逮捕。为减少企业损失 ,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查封  、扣押、冻结涉案人员的房屋、股票、存款等财物共计价值1500万余元。

  2023年7月起,金湾区检察院先后以被告人赖某某等19人犯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陈某某等5人犯盗窃罪 、被告人温某某等11人犯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分别判处赖某某等35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赖某某等8人先后提出上诉 。2026年4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对赖某某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责令赖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某电器公司597万元 。其他7人二审裁判也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立案监督深挖关联犯罪,引导取证夯实证据链条。2022年11月 ,侦查机关以陈某某等4人涉嫌盗窃罪提请金湾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审查逮捕期间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 ,某电器公司多名员工有窃取、侵占公司财物的犯罪嫌疑,且作案方式各不相同,遂针对不同团伙向侦查机关制发《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份 。在后续办案中,通过审查涉案人员聊天记录、物品交易价格 、资金流水等证据材料,发现下游收赃人员康某某 、温某某等人长期大量收购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的物品 ,交易金额巨大 、交易频率高,且在相关案件中仅作为证人身份提供证言,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上述人员明知涉案物品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转卖,涉嫌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遂按照收赃渠道向侦查机关制发《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份 ,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确保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至2024年4月,侦查机关共立案39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58人,另有9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办案期间,金湾区检察院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定期与侦查机关召开案情分析会 ,引导全面侦查取证 。一是全面提取电子数据。督促侦查机关对90台涉案电子设备中的电子数据依法提取和固定 ,恢复聊天记录 、转账凭证 、资金往来等关键信息,破除各行为人单线联系 、隐蔽作案的侦查障碍 。二是系统收集书证材料。收集涉案人员履职文件 、岗位职责、劳动合同等书证  ,查明各行为人的身份职责和地位作用;调取单位物料流转签批单 、出库记录 、报废审批单等书证 ,还原物料异常报废、申领等流程 ,锁定利用职务便利的关键证据 。三是穿透审查资金流水 。对300余个涉案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全面审查 ,逐笔核对物料出入库记录、流转凭证、寄递资料 ,查明犯罪数额及销赃获利情况 ,分析异常资金往来规律 ,为打击犯罪提供证据支撑 。

  (二)精准指控犯罪 ,分层分类处理。一是全面分析涉案人员职责身份 、作用地位 ,准确把握“工作便利”与“职务便利”异同 ,准确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对长期与涉案公司员工合作 、定向收购赃物的收赃、运输人员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做到罚当其罪 。二是构建立体化印证体系,突破“零口供”。针对赖某某等人归案前与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归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 ,检察机关以客观证据为主线、以资金穿透为突破口 、以瓦解“攻守同盟”为补充 ,构建了“客观行为  、隐蔽手段、非法收益 、同案指认”的四维印证体系 。庭审期间,讯问策略得当 、证据出示体系严密 、论证逻辑严谨 ,全面驳斥被告人无罪辩解 ,有力指控犯罪,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同时 ,因本案涉及上下游犯罪71人 ,涉案金额大 ,案情复杂 ,金湾区检察院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作用,制定分层分类处理方案。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的团伙主犯、关键人员赖某某 、邓某某等人 ,依法从严打击;对作用较小的涉案人员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加强释法说理 ,促使50余人退赃退赔共计710万余元 ,最大程度挽回企业经济损失 。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16人建议适用缓刑,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14人建议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制发检察建议 ,促进综合治理 。一是主动走访涉案企业 ,向企业反馈办案中发现的经营管理风险隐患,共同探讨加强风险防控措施,明确整改方向 。二是梳理总结关键问题 ,制发检察建议  。针对关键岗位选人用人不当 、财物监管制度不健全、法治教育缺位等问题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 ,帮助堵塞管理漏洞 ,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企业根据检察建议内容 ,通过完善落实物料领用 、流转、报废、盘点及人员安防管理等八项制度,生产物料损耗率从30%大幅下降至3%,提振了企业投资信心 ,2025年增资近亿元扩充6条生产线,年产值预计增加6亿元 。

  【典型意义】

  (一)同等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源头治理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外商投资是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注重同等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 ,积极营造稳定 、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经营的安全感和信心。在办案中应注意发现总结涉案企业管理漏洞 ,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堵漏建制,降本增效,助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坚持全链条打击犯罪,依法分层分类处理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应注意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全链条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涉案人员较多的涉企案件,应根据人员地位、作用、主观恶性 、退赃退赔 、认罪认罚情况等区别对待 ,分层分类处理  。

案例四

  张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特种设备融资租赁  技术专家协助办案  公共安全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融资租赁类特种设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时,应严格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准确认定特种设备相关控制器件及系统是否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于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导致增加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 ,应依法严惩  。在依法打击该类犯罪维护设备生产厂家合法权益的同时,应积极引导企业加强信息安全防范和行业风险治理 ,守护公共安全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 ,张某某以某机械租赁公司名义,以融资租赁、分期付款方式向某起重机械公司采购70余台塔机。某起重机械公司对塔机安装远程监测控制系统,以加强对分期付款采购塔机设备的管理 ,并约定买方若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卖方有权通过前述系统对塔机进行锁机 。张某某在将采购的塔机出租给全国多个项目工地后 ,未依约及时支付货款 ,某起重机械公司依照合同条款对塔机进行锁机。此后,张某某联络被告人张某、刘某对被锁塔机解除控制 ,并支付每台2500元到12000元不等的费用。经查,张某 、刘某通过剪除原有控制线、加装非法控制器的方式 ,对21台被锁塔机进行非法解锁,其中张某获利8万余元 ,刘某获利1.5万余元。张某某自塔机被非法解锁至案发,共计收取设备租金48万余元 。

  2024年9月 ,某起重机械公司发现案涉塔机设备失联,遂向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报案。同年11月,宁乡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025年2月,宁乡市公安局以张某某、张某 、刘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乡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6月,宁乡市检察院以张某某、张某 、刘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7月 ,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张某某等人五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把握核心要素 ,夯实证据体系。针对本案专业技术性强又涉及融资租赁领域中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分问题  ,宁乡市检察院与侦查机关多次会商研究 ,在计算机技术专家的协助下 ,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证明解锁塔基的技术手段 、危害后果的证据 ,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对被害企业提供的塔机技术资料和技术意见进行了审查,结合其他在案证据 ,明确涉案塔机搭载的远程监测控制系统具备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传输 、发送指令、反馈状态等自动处理数据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张某某等人通过加装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替换了塔机原远程检测控制系统的核心控制功能,造成该系统无法对涉案塔机进行远程控制和安全检测 。

  (二)准确认定社会危害,平等保护经营主体。本案系民营企业之间因融资租赁合同履约纠纷引发的涉企刑事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贯穿始终 ,在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基础上 ,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 。一方面 ,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开展专业鉴定 ,实质化审查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以逃避合同履行为目的而恶意破解塔机远程监测控制系统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且该行为侵犯了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冲击融资租赁市场交易信用体系 。另一方面,聚焦特种设备作业的公共安全属性,准确认定本案非法破坏行为可能导致设备超阈值持续作业、安全预警机制瘫痪等生产安全隐患 ,并在定罪量刑时予以体现  。通过充分检察履职实现财产安全、信息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三重守护。

  (三)深化检察履职,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 ,助力破解行业发展痛点、难点 。一是助力企业风险防控。检察机关结合本案发现的相关问题,通过案例剖析 、检企座谈等方式,推动涉案企业优化远程管控系统 ,堵塞监管漏洞,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二是推动企业专项整治 ,引导涉案企业开展全品类设备排查 ,及时追回价值2000余万元的高风险台塔机设备200余台,减少财产损失 ,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

  【典型意义】

  (一)平等保护财产安全,依法履职助力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 ,要全面审查案件 ,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精准适用法律 ,有力打击犯罪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同时 ,结合案件反映的相关问题 ,推动促进企业加强内控管理,提升抵御风险能力,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

  (二)准确判断行为性质 ,全面评价实质危害。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时 ,要立足此类犯罪的特点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必要时可以通过技术专家提供协助的方式 ,综合研判行为是否造成了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同时,要注意全面评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危害后果,除依据犯罪所得数额或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危害后果外 ,还应从引发安全隐患、扰乱社会秩序等角度收集、固定证据 ,对危害后果作出全面、准确认定 ,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

案例五

  杨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抗诉案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审判监督  境外取证  一案多查

  【要  旨】

  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起审判监督抗诉,在案件再审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调取使用境外证据 ,落实一案多查  、深挖职务犯罪线索 ,通过充分履职推动抗诉案件顺利改判  ,发挥检察监督效能,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0年间 ,杨某某利用担任某港资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在经某咨询公司介绍与某单位房地产项目合作洽谈过程中 ,借助某咨询公司索要项目介绍费的契机,向某房地产公司隐瞒真相 ,通过签订商业咨询协议的方式 ,虚增咨询合同标的额 、虚构业务名目 ,致使某房地产公司对外支付9540万元资金  ,其中某咨询公司实际获得3000万元,其余6540万元被杨某某非法占有 。后因该房地产项目最终未达成合作 ,房地产公司经审核发现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合同签署及付款存在问题 ,并要求杨某某追回公司已付资金,但杨某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致使公司资金无法追回 。

  2013年4月,某地产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 ,北京市公安局于当月立案侦查,并对杨某某刑事拘留。2014年1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三分院)对杨某某批准逮捕  。同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将本案向北京市检三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北京市三分院将案件移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检察院)办理。同年11月,朝阳区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后杨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以原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7年5月 ,法院依法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 。杨某某再次上诉,二审法院以挪用资金罪改判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2023年12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察院) ,对二审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法)提出抗诉 。后北京市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再审。2025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再审判决 ,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重审一审判决 ,认定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依法提起抗诉 。原二审判决生效后 ,北京市检察院受理某房地产公司刑事申诉案件 。检察机关通过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证人、查阅案卷材料等方式实质化审查案件 ,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杨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原二审判决确有错误 。经北京市检察院检委会审议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北京市高法提出抗诉  ,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依法发回重审 。

  (二)境外补证夯实证明体系 ,一案多查深挖职务犯罪。本案再审阶段 ,杨某某提出其6000余万元非法获利均系境外股票分红及交易获利等新辩解,对职务侵占罪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犯罪构成的认定产生影响。为查明案件事实  、夯实证明体系,检察机关赴境外依法调取补充本案证据 ,有力驳斥杨某某的辩解。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落实一案多查,审查发现二审改判过程异常 ,顺线发掘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并最终立案侦查,有力维护司法公正 。

  (三)依法平等保护化解矛盾 ,高质效履职回应各界关切。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审判监督促使二审成功改判 ,依法严惩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有效回应被害单位、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的关切 ,成功化解被害单位涉诉信访矛盾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典型意义】

  (一)发挥审判监督职能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与矛盾化解并重。检察机关应敢于 、善于运用刑事抗诉手段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纠正涉企错误刑事裁判,依法打击涉企犯罪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通过高质效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回应被害企业及相关方面诉求的同时 ,实现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

  (二)积极探索境外补证 ,推动涉外司法实践。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境外取证的有效路径,针对不同类型案件、不同法域特点 ,制定差异化的取证策略,认真研究不同法域证据规则差异 ,通过有效转化境外证据 ,保障案件妥善办理 。

案例六

  某建筑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

  串通投标  立案监督  调查核实权  撤销行政处罚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时 ,应依法全面行使调查核实职能 ,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对确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加强释法说理,及时答复申请人;对调查核实中发现的行政违法线索 ,应依程序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经审查确实有证据证实行政行为违法的 ,应及时向行政机关通报情况并监督纠正,为企业发展纾困解难 。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系某央企下属子公司,注册经营地位于江西省。2024年9月 ,某建筑公司陆续收到江西省多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发出的《串通投标行政立案通知书》 。其中,某地住建局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60万余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8万余元。某建筑公司为此全面开展自查 ,并确认从未在该地参与任何工程投标活动,经向相关部门查询 ,发现公司名下多出一个用于投标的由认证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副锁,办理地为上饶市,公司怀疑系他人在上饶市伪造了数字证书副锁 ,并冒用本公司名义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上进行串通投标活动 。2024年9月24日,某建筑公司以其被伪造投标数字证书为由报案 ,侦查机关未予立案 ,也未作书面回复。2024年12月,某建筑公司认为侦查机关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进行刑事立案而未立案 ,遂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西省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高位统筹 ,以检察一体化激活监督动能 。江西省检察院将该案作为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案件,强化组织领导 、统筹协调 、全程督导 ,统筹协调公安 、住建 、监狱管理等部门 ,有效破除跨区域调查取证、提审讯问、跨部门协作等梗阻 。2025年1月23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信州区检察院)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规范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同年1月26日 ,侦查机关回复其不予立案的依据:一是无法确定具体犯罪嫌疑人;二是无法排除某建筑公司实际参与投标的可能;三是上饶市信州区仅系被伪造数字证书副锁经办公司所在地 ,无法认定为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住所地 ,管辖权存在争议。为此,江西省检察院组织三级院共同研判分析认为 ,涉案数字证书副锁办理地、部分涉案项目实施地均在信州区,当地侦查机关依法具有案件管辖权 。同时 ,根据现有线索可推定某建筑公司具有较大可能被冒名投标 ,为查明案件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等规定,应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以实质化取证还原案件真相。为破解侦查瓶颈 、查清核心事实,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通过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 ,全面查明案件事实 。一是某建筑公司未参与涉案投标行为 。一方面 ,通过向某建筑公司数字证书锁管理部门 、法务部门等人员了解情况 ,该公司数字证书主副锁均统一保管于外省总部 ,且在江西省内最后一次投标时间为2020年6月,并且仅使用纸质标书进行现场投标  ,与涉案项目网上投标形式及2023年2月的投标时间明显存在矛盾 。另一方面,通过对以某建筑公司名义使用数字证书副锁投标项目的标书进行审查 ,发现标书上所使用的印章系其他公司印章,进一步确认投标行为并非建筑公司所为。二是核实被冒名投标可能性 。检察机关根据数字证书副锁办理流程、权限及网络投标程序,确认数字证书副锁具有在交易平台下载、制作标书的权限,但进行网上投标时需数字证书主锁授权确认 。通过走访数字证书管理机构、交易平台的开发与维护公司及部分涉案项目招标单位,调取以建筑公司名义投标的所有电子标书 ,查明交易平台在接收投标文件时 ,只审查是否有数字证书主锁盖章确认 ,不审查主副锁是否一致 ,故存在伪造数字证书副锁被用于冒名投标的可能。三是全面查明数字证书副锁被伪造事实。检察机关通过核查涉案数字证书副锁代办人陈某某循线锁定委托代办人李某某,并查明其因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正在景德镇监狱服刑 。经江西省检察院协调,信州区检察院会同侦查机关,赴景德镇提讯李某某,查明其于2022年11月受某身份不明人员委托 ,在信州区伪造了某建筑公司的印章,之后又利用其伪造的印章制作相关材料 ,通过中介陈某某在江西上饶成功办理数字证书副锁,并将伪造的数字证书副锁交予该身份不明人员。因法院已对李某某伪造某建筑公司印章等行为作出判决,该案确不符合立案条件 。2025年4月 ,检察机关向某建筑公司回复立案监督结果并释法说理。

  (三)刑行协同,接续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监督 ,信州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调取的某建筑公司“被冒名投标”相关材料内部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 ,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某建筑公司并无行政违法事实,某地住建局拟对其行政处罚应予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相关规定,2025年7月,信州区检察院主动赴某住建局通报调查结果,移送伪造印章供述 、数字证书锁办理记录、生效裁判文书等全套证据材料,围绕数字证书锁功能 、冒名行为责任划分、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等问题充分沟通协商,指出涉串通投标行为非某建筑公司所为,其系被冒名并无过错,不具备行政处罚责任主体要件 ,建议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8月,某地住建局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原拟对某建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合计168万余元的罚款决定 。同时 ,江西省内其他住建局亦相继终止立案 、不予处罚。

  【典型意义】

  (一)充分调查核实  ,高质效开展法律监督。对于侦查机关不立案案件 ,检察机关要充分行使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 、调取相关书证等各项职能 ,加强调查核实 ,立足于最大限度还原客观事实 ,着力于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着眼于高质效达成监督效果,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二)依法一体履职 ,强有力护航企业发展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刑事立案监督中,对于企业立案监督诉求虽不能实现但确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违法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时,应及时将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对于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强化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查明的客观事实,并移送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 ,依法提出纠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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